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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阳电梯公司告诉您电梯新规

发布时间:2023-02-24 15:23:37

洛阳电梯公司告诉您电梯新规:

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,预防电梯安全事故,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、国务院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和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
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、生产(包括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修理)、使用、维护保养、检验、检测、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,适用本条例。

本条例所称电梯,包括载人(货)电梯、自动扶梯、自动人行道等,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。


第三条 市、县级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,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内容,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,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,及时协调、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。

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开发区(园区)管理机构应当配合、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。


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。

发展改革、教育、工业和信息化、公安、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商务、文广旅游、卫生健康、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。


第五条 电梯生产、使用、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、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活动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的要求,对其生产、使用、维护保养、检验、检测的电梯安全负责。


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、法规宣传教育,普及电梯安全知识,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。

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村(居)民委员会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,倡导文明使用电梯。

幼儿园、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,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、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。

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,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。


第七条 鼓励采用大数据、物联网等新技术、新方法,推动电梯生产、使用、维护保养、检验、检测、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智能化、信息化发展,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。


第八条 鼓励电梯制造单位、使用单位、维护保养单位单独或者联合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。

推动对学校、医疗机构、车站、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。


第九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,制定行业服务规范,参与相关标准制定,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,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。